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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群众,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2017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同年5月16日因此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2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E1****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长水路与学苑路路口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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