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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527**********,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湖南**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路**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饭店吃宵夜,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和两瓶扎啤。次日0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号小型汽车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11月14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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