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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村**路**小区**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6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皖K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千百意东侧路段时刮撞到机非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阜阳市交警二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及护栏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影

庄冬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658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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