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村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2020年9月29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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