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阿瓦提县**大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县,住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镇**大队**连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阿瓦提自己的家中与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酒。次日21时许,和朋友吴某某从阿瓦提到阿克苏,途中吴某某驾驶车辆,在阿克苏市S306线0公里处,被告人酒后驾驶新N8****号车,被当场查获;后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醇含量为205.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1年2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镇**大队**组**号,联系电话:1357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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