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阿瓦提县**大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县,住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大队**连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阿瓦提自己的家中与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酒。次日21时许,和朋友吴某某从阿瓦提到阿克苏,途中吴某某驾驶车辆,在阿克苏市S306线0公里处,被告人酒后驾驶新N8****号车,被当场查获;后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醇含量为205.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1年2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镇**大队**组**号,联系电话:1357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