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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华鹰”牌三轮摩托车由武都区角弓镇角弓街驶往角弓镇半山村,行驶至角弓镇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李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小花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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