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甘K*****号皮卡车从姚寨民族村驶往武都区桥头,行驶至武都区**乡**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9.0mg/100ml。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文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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