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1号雅马哈牌机动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0.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6.扣押、返还物品凭证
7.户籍信息;
8.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碑林交警大队办案工作区;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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