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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州市**路**号,现住青州市**花园小区**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范公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市府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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