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N7****号小型轿车沿京汉君庭小区内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一号楼东丁字路口,与由北向南右转弯郭某某驾驶的冀RV****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冀R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5.83mg/100ml,系醉酒。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京汉君庭小区内公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郑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邢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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