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2009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潍坊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6日因发现漏罪被押回再审,2012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平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密市姜庄镇前屯村路口时,与曹某某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国华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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