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23 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大坡镇**村**号。曾于2016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月**日**时许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车架号为6******)在高州市**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怡
2019 年 11 月 27 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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