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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黑LM****)行驶至依兰县**镇客运站附近时,被依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检查出李某某饮酒驾车。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村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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