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呼兰区文化路道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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