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乡**村**组,住黑龙江省密山**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因赌博,于2017年1月13日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收缴赌资190元。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与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5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18日,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Q***1的白色起亚牌非营运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同日17时许,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八五七派出所处理其殴打密山市居民王某甲案件时被民警查获其酒后驾驶行为。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 27437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驾驶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

2.证人葛某某、姜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农场朝晖酒楼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