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现住逊克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N****5的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逊克县建设路翠林小区处时被逊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10mg/100ml。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3月13日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黑N****5的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逊克县国防街公厕附近将行人王某某撞伤后逃逸,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未达到醉酒状态,王某某未做伤情鉴定,逊克县公安局已对其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黑N****5号车照片;
2.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
单、黑N****5号汽车的车辆行驶证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件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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