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龙江县**镇**场**,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龙江县**路王某某家出发,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时,被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14.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在龙江县**镇**街与**路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宇
检察官助理:董维佳
2020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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