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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7白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世纪**小区门口时,遇到巡逻民警检查,李某某为了逃避检查,遂驾车逃逸,后被民警在**街**公司宿舍院内当场查获。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太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7.44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太原市迎泽区***街16号3号楼15层10号,联系电话1873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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