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2时00分行至兰磨线K2981+500M处时,被勐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云南省勐腊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08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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