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2********,山东省滨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滨洲市**县**村**号,现住新兴县**镇**区**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WY****号的小汽车,自新兴县新城镇惠中路七十二家酒店侧面停车位处向新兴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七十二家酒店大门口处停下车辆下车时被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144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新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鉴定,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被抽取血样内检出酒精含量为16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查处经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 张碧宜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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