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60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乐昌市某某区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白酒,20时许其驾驶粤F****2号小汽车从开发区沿S248线往**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某某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被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抽取血样记录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周妮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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