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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F****号小型轿车,在昌吉市**小区内道路行驶时,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和栅栏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交警大队民警在其家中抓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过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昌吉市**小区

**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91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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