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89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市,住泌阳县花园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B*****白色现代牌越野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与新兴路道路交叉口时,被杨家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932号检验报告: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7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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