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吃饭并饮酒,酒后李某某无证驾驶着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淅川县厚坡镇**村家里出发向东行驶,经过蒋营村**组,后到杨窝村西面小树林旁边与杨某发生口舌,双方撕扯,李某某报警,被厚坡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杨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