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玛纳斯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现住新疆玛纳斯县***********。2014年6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理大队行政处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李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从******店驶出,沿团结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团结南路便民警务站门口处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李某某继续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沿玛纳斯县团结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S115线与Z902线交叉路口时,被玛纳斯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被告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送往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经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峰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新疆玛纳斯县********,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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