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大专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楼**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经补查,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3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A*****号出租车沿郑州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处**时,撞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的一辆牌照为豫A*****号的轿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后,李某某驾驶豫A*****号出租车逃逸至上街区**路与**路交叉口南被交警查获。
2019年1月9日经上街区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2019年1月18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4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崔某某的证言;5.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郑州市**区**街*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70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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