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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12月1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简阳市**线25km+600m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204.4±8.6mg/100ml。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质。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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