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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BE7****号牌小车行驶至源城区粤赣高速K3512(埔前出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据,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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