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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BE****小型汽车行驶到长深高速唐山西收费站准备取卡上高速时,被收费站工作人员拦截怀疑其饮酒,并通知西外环高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检查。经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2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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