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卢店镇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登封市卢店镇康佳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27.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亚东
闫保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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