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卢店镇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卢店镇金摇篮幼儿园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22.05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亚东
闫保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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