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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E****的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朗琴广场出发,行驶至江北区五简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霁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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