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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路**号**号,住**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行驶途中发生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7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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