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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0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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