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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03日14时酒后驾驶吉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镇村委会门前时,与金某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相撞后逃逸。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1.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侯某甲、金某、盛某甲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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