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JYZ***启辰牌小型轿车,搭载赵某某沿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49KM+350M处时,撞上隔离护栏,造成李某某和赵某某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明
王 一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村**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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