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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楼**镇七里**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同学在长沙市望城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附近的一个饭店吃晚饭时饮酒,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沿芙蓉路往南上二环线,再经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后上万家丽快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道**路,在**路湘府路口被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抽血记录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测报告;4.查获现场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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