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6********,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2时2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2轿车去往二广场,行至交口县人民政府门口时将路中间的护栏撞毁,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晋光司鉴[2020]酒检字第FJ200006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明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