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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农民。2011年8月16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王各庄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冀FG****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大街交叉口(**局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田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文艳

张园园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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