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58mg/100ml)驾驶粤S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镇**街路段时,被群众举报。交警随即赶往现场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1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缴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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