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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冀FM****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大道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8.09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玉换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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