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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现住信丰县**镇**小区**栋**室。2020年1月6日因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2020年1月19日信丰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30 日20 时31 分许,李某某驾驶赣BL**** 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马鞍山路段时,被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3 mg /100 ml。经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8. 2mg/lOOml,属醉酒型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车辆与驾驶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2.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检报告书、车辆检验结论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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