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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曹县***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8曹县**大街东段路口处向东转弯时,与沿**路由东向西李某乙驾驶的鲁******/鲁*****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赔偿李某乙车辆维修费3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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