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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0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223011974********,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甘肃省武威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路右转上**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公里处时,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睡着,后经群众举报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09月0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库尔勒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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