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天利护栏厂门前因操作不当与路牙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9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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