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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发动机号:5F***,车架号:LC***)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子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巷**号,联系电话1539594****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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