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二轮摩托车(事故时悬挂)沿103省道路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本市市中区分水岭路口时,适遇胡某某(女,40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胡某某损失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胡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赔偿取得谅解、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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