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MFV***小型轿车从渑池县城会盟路中段向东行驶并右拐到310国道由北向南至渑池县超限站处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撞飞的护栏砸住对向正常行驶的豫MB9***小型轿车。李某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至310国道塔尼段与晋MY1356重型半挂货车(晋MF***挂)相撞,造成车辆、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1日15时10分,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渑池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从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4.9mg/100ml。经渑池县公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晋MY1***重型半挂货车司机王某某13000元,豫MB9***小型轿车司机茹某某7500元,渑池县超限站12000元,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照片、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刑事拘留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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