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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号,现住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鲁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街二区路口处,追尾前方顺行的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8±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莹洁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776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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