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高密市**街道**楼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沿高密市水岸东方小区南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小区西门附近时,与夏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李某某驾车离开小区,后因故返回该小区。因与小区住户范某某发生争执,范某某妻子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87mg/100ml。另经查证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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